崔潔 肖水金 徐曉紅 房琦
  未成年人受侵害案增多
  “爸爸,我錯了,下次我再也不敢了。”這是13歲的倩倩生前給父親鄭東留下的最後一句話。今年3月18日晚,兩次離異,跟女兒相依為命的鄭東,因為女兒倩倩逃學一周,當天又遲遲不歸而大為惱火。在當晚女兒回家後,醉酒後的他用鋼管毆打女兒,致其吐血。儘管醫院努力搶救,但由於傷勢過重,19日凌晨1點左右,醫生宣告倩倩死亡。日前,鄭東因涉嫌故意傷害罪,被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批准逮捕。
  悲劇不止這一起。2013年6月21日,南京市江寧區麒麟派出所民警走訪轄區泉水新村居民樂燕時,發現其兩個女兒(3歲和1歲)均餓死在家中。事件曝光後,公眾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、政府部門職責履行等方面的問題提出質疑和討論,使得該案迅速升溫發酵,引起國人關註。而就在該案發生前不到一個月,江寧區剛發生過一起一名11歲男童在上學途中被潑硫酸傷害案件。
  近年來,未成年人乞討、無人管護、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頻頻發生。2012年11月,貴州畢節5名流浪兒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在垃圾箱內。2013年5月,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一名56歲教師因性侵10多名留守兒童被逮捕。媒體報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傷害的案件逐年增多。據統計,僅南京市,2011年至2013年,檢察機關辦理的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分別為96件131人,106件145人,115件132人。2014年1月至5月,已達到了37件48人,僅江寧區檢察院就9件9人。而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只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案件的一小部分。
  實踐中,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,由於構不成犯罪或者因為是自訴案件,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。因此相比對未成年人開展事後司法救助,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更加重要。
  監護缺乏明確的標準
  “當前,法律對監護性質的規定並不明確。”南京市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辦公室主任餘紅說,“按照民法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,‘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,受法律保護’。該條文把監護稱為一項權利,即‘監護權’。但是,作為一項權利,法條卻用‘履行’一詞而不是‘享有’來搭配。從法律對監護內容的規定來看,監護也不像一種權利,而更像一種職責。立法者似乎作出了模棱兩可的規定。”餘紅認為,“這是現代法治理念與我國傳統觀念的矛盾在監護立法中的體現。在現代法治社會中,未成年人作為享有公民權利的個體,國家需要利用公權力和社會力量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。但是按照我國傳統觀念,在家庭內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擁有絕對的支配權,而排斥公權力的干預。法治需求與傳統觀念的衝突,勢必導致在解決問題時困難重重。”
  “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監護監督主體和監督標準,導致出現問題後無人監督,也不知如何監督。”餘紅說,李家姐妹餓死前,公安機關、社區都發現存在監護人監護不力的情況,社區曾考慮到樂燕的家庭狀況,給予其每月800元的經濟救助。但是,救助金由樂燕領取後,是否用在孩子身上,社區卻無力干預。刑法第260條又將虐待案件列入“告訴才處理”的案件範疇,導致只有出現了像“餓死女童”這樣的慘痛後果之後,司法機關才會介入調查。
  “在監護性質不明確的情況下,國家如何對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成為難題。”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馬虹介紹說。
  一方面,我國尚無專門的監督機構。按照民法通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,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,應當承擔責任。但是對於監護的監督主體,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,只是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,“任何組織和個人”都有權予以勸阻、制止或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控告。馬虹認為,這種模糊的規定,看似對未成年人進行了全面保護,實則因缺乏可操作性而無法實現。
  另一方面,國家也沒有相應的監護監督機制。監護人的監護行為是否得當,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。公權力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介入,對失職的監護人應當採取什麼措施,應當由誰來接替失職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,民政、公安以及司法等部門都沒有清晰的認識。
  餓死女童案發生後,有記者問當地民警:“如果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,派出所有沒有辦法?”民警回答:“我們沒有這個權力。他既不是罪犯又不是犯罪嫌疑人,我們到他家,沒權力把他抓過來。”在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,警察介入後多是對家長批評教育,孩子只能跟父母再次回家。對此馬虹解釋說,公權力在介入家庭關係時,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權限界定。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,公權力主動介入家庭關係有濫用職權之嫌,必將受到社會質疑。因此一般只有當監護人嚴重侵犯被監護人權益構成犯罪後,公安和司法部門才會介入。
  社會救助力量微弱
  “不僅國家對監護人怠於行使監護職責缺乏有效手段,對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的,也缺乏足夠的社會救助。對未成年人社會化的救助體系,還遠未形成。”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檢察長金波說。長期以來,對父母缺乏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,主要依賴民政部門救助,社區只是按照自身的條件進行自發的救助,而民間的力量更加微弱。前不久,南京社會兒童福利院設立棄嬰安全島,專門收治父母無力撫養的嬰幼兒。結果在短短3個月內,就收到了近140名棄嬰,嚴重超出了福利院的承受能力。
  “必須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。”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陸曉敏說,“要以‘兒童最佳利益’原則和‘國家親權’理念為指導,加強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立法保護。”
  2013年9月,南京市檢察院向南京市人大遞交了《關於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立法建議》,從四個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議:一是明確監護人權利義務。特別是明確對監護人不當行使監護權的界定。二是設立監護變更制度。成立監護監督機構,細化監護監督的運行機制。三是設立兒童關愛中心。以民政部門為主導,設立國家監護機構,為未成年人提供救助。四是規定強制報告制度。要求學校、醫院、司法等特定機關,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時,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。
  “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政策,建立行政干預、司法干預銜接機制和保護服務網絡,形成政府領導、部門聯動、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。讓無法得到家庭監護的困境未成年人得到政府和社會的幫助,是社會必須承擔的責任。”陸曉敏說,“剝奪親權並非法律的目的,但法律必須設定底線,沒有人能夠選擇自己的父母,但是社會應運用法律保障所有人平安成長。”  (原標題:未成年人監護現狀堪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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